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5條 轉出單位依前條規定辦理轉銜服務,應將轉銜服務計畫,於轉銜會議後十四日內送達轉入單位。轉入單位應於轉銜後十四日內,將受案情況填具轉銜通報回覆表,通報所屬轉銜窗口,該轉銜窗口並應即通知轉出單位轉銜服務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