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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0條 經營者會計科目之設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等設置規範,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2.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1條 經營者個體會計財務報表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均應分離至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已分離至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者,應再分離至各種電信業務。前項所稱各種電信業務包括: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
  3.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2條 經營者應將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之成本、資產及收入等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若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有關分離規定辦理。
  4.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3條 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時,應符合下列原則:一、成本、資產及收入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攸關性。二、成本、資產及收入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三、前後會計期間之成本、資產及收入分離處理應一致。四、成本、資產及收入歸屬所依循之…
  5.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4條 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時,應以其依據本準則規定所設立之會計制度而產生之會計紀錄及其營運資料為基礎。前項所稱營運資料包括網路架構、網路使用量、網路容量、各種業務數量、各種發信端至受信端型態之數量及其他與營運相關之資訊。
  6.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5條 經營者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方法,應於經營者之會計制度中訂定之。前項所稱內部交易,係指同一經營者所經營各種電信業務間有關產品、服務、資產使用及資產移轉等資源之互相供給或收受。
  7.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6條 經營者應將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其與各種電信業務間之關聯性分成下列三類:一、可直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並可透過公司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業務者。二、可間接歸屬者:指可判斷…
  8.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7條 經營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按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9.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8條 經營者執行前條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與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一、應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種電信業務間之關聯性,以確定其動…
  10.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9條 經營者按動因分攤可間接歸屬成本、資產及收入時,得以抽樣方式推估動因之衡量指標數量。
  11.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20條 經營者應將個體會計之各項營運成本組成項目依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歸屬至下列四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一、各種電信業務: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之營運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接歸屬至各種業務之網路元件、支援功能及…
  12.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24條 經營者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成本池庫細分時,其所包含項目間之動因有顯著差異之成本池庫,應再依動因予以細分。
  13.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25條 各項按用途別分類之成本應先依實際使用情形,歸屬至各經營者內部發生或受益單位,並依據發生或受益單位所從事營運作業活動之功能,將該成本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歸屬。成本蒐集程序須從事多層次細部成本蒐集者,各項細部成本蒐…
  14.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26條 經營者應依工作時間紀錄或工作時間研究,分析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業務所使用人員工作時數,並按相關人員之個人加權平均每小時薪資成本,計算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業務之相關人事成本,再依前條規定辦理。
  15.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28條 經營者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將電信營運成本歸屬至適當細項成本池庫後,應依序執行下列成本分攤步驟:一、將各項一般管理功能成本依已分攤成本法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網路元件及支援功能三類細項成本池庫。二、將各項支援功能成本依…
  16.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30條 經營者執行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成本分攤時,其分攤基礎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17.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32條 經營者各種電信業務間互相供給或收受產品、服務、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計價,除第三十三條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六條規定。
  18.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33條 經營者內部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分攤,準用第八條規定辦理;其共置資產預期使用量之計算,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前項所稱內部共置資產係指在購買或建造時,即計劃由多種電信業務共同使用,且其用途不易移為他用之資產。
  19.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38條 經營者各種電信業務間資產移轉之記載,準用第五條規定。
  20.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41條 與經營者內部各種電信業務間資產使用及非電信服務供給或收受相關之資產,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按其相關營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但內部共置資產不適用本條規定。
  21.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43條 經營者資產分離之實施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22.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44條 …或營運作業活動之資金成本為該業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使用資產乘以經營者之資金成本率。
  23.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46條 經營者之資金成本率應反映其投入資金之機會成本。經營多種電信業務者,應依個別業務財務風險及營運風險,分別計算各種業務之資金成本率。
  24.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48條 經營者計算資金成本之實施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25.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51條 除第二項及第三項另有規定外,經營者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經會計師提出核閱報告書後,於開始營業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市場主導者之經營者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經會計師提出核閱報告書後,報請主管機關審查,經…
  26.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52條 經營者應提報之財務報告之種類、格式、提報次數與時限及須經會計師簽證等財務報告編製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27.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53條 經營者應自行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財務報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另行指派會計師查核之。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前項財務報告者,應依主管機關所訂定公告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經營者財務報告要點之規定。
  28.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54條 主管機關就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有關事項,得要求經營者及其委任之會計師到場說明,並得視情形要求會計師提示查核工作底稿。
  29.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55條 主管機關得要求經營者提供各項會計憑證、財務報告及與財務報告有關之營運資料,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0.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56條 經營者各項會計憑證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財務報告及與財務報告有關之營運資料,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永久保存之必要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