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2條 法規: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分離會計 › 第一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第12條 經營者應將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之成本、資產及收入等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若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有關分離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