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時,應以其依據本準則規定所設立之會計制度而產生之會計紀錄及其營運資料為基礎。前項所稱營運資料包括網路架構、網路使用量、網路容量、各種業務數量、各種發信端至受信端型態之數量及其他與營運相關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