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三章 分離會計
第一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經營者個體會計財務報表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均應分離至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已分離至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者,應再分離至各種電信業務。
前項所稱各種電信業務包括: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電路出租業務、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無線電叫人業務、行動數據通信業務、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業務等業務。
主管機關得要求經營者再將前項各種電信業務財務資料,按營業項目加以分離。
經營者所提供各項分離會計資料,須與其個體會計資料一致。
前項所稱各種電信業務包括: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電路出租業務、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無線電叫人業務、行動數據通信業務、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業務等業務。
主管機關得要求經營者再將前項各種電信業務財務資料,按營業項目加以分離。
經營者所提供各項分離會計資料,須與其個體會計資料一致。
經營者應將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之成本、資產及收入等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若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有關分離規定辦理。
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時,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成本、資產及收入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攸關性。
二、成本、資產及收入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
三、前後會計期間之成本、資產及收入分離處理應一致。
四、成本、資產及收入歸屬所依循之方法應確實合理。
五、使用抽樣方法時應符合統計原理。
一、成本、資產及收入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攸關性。
二、成本、資產及收入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
三、前後會計期間之成本、資產及收入分離處理應一致。
四、成本、資產及收入歸屬所依循之方法應確實合理。
五、使用抽樣方法時應符合統計原理。
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時,應以其依據本準則規定所設立之會計制度而產生之會計紀錄及其營運資料為基礎。
前項所稱營運資料包括網路架構、網路使用量、網路容量、各種業務數量、各種發信端至受信端型態之數量及其他與營運相關之資訊。
前項所稱營運資料包括網路架構、網路使用量、網路容量、各種業務數量、各種發信端至受信端型態之數量及其他與營運相關之資訊。
經營者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方法,應於經營者之會計制度中訂定之。
前項所稱內部交易,係指同一經營者所經營各種電信業務間有關產品、服務、資產使用及資產移轉等資源之互相供給或收受。
前項所稱內部交易,係指同一經營者所經營各種電信業務間有關產品、服務、資產使用及資產移轉等資源之互相供給或收受。
經營者應將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其與各種電信業務間之關聯性分成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並可透過公司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業務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但無法透過公司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業務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指無法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者。
於合理處理成本之範圍內,會計制度之設立應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者,以可直接歸屬方式處理之。
一、可直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並可透過公司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業務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但無法透過公司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業務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指無法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者。
於合理處理成本之範圍內,會計制度之設立應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者,以可直接歸屬方式處理之。
經營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按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按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經營者執行前條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與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
一、應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種電信業務間之關聯性,以確定其動因。
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及收入資料,並按營運作業活動動因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一、應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種電信業務間之關聯性,以確定其動因。
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及收入資料,並按營運作業活動動因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經營者按動因分攤可間接歸屬成本、資產及收入時,得以抽樣方式推估動因之衡量指標數量。
第二節 成本分離原則
經營者應將個體會計之各項營運成本組成項目依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歸屬至下列四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
一、各種電信業務: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之營運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接歸屬至各種業務之網路元件、支援功能及一般管理功能之成本。
二、網路元件:本池庫彙集無法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之用戶線、交換、傳輸或其他與網路營運有關之設備成本。
三、支援功能:本池庫彙集無法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但為經營各種電信業務於提供客戶服務時或於提供網路支援服務時所必備之功能之相關成本。
四、一般管理功能:本池庫彙集與經營各種電信業務無直接關聯,但為電信業務部門整體營運所必備功能之相關成本。
前項所稱營運成本係指與經營各種電信業務相關之直接或間接成本。
各項營運成本之組成項目與各種營運活動或電信業務之關聯性相類似者得合併分析與歸屬。
一、各種電信業務: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之營運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接歸屬至各種業務之網路元件、支援功能及一般管理功能之成本。
二、網路元件:本池庫彙集無法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之用戶線、交換、傳輸或其他與網路營運有關之設備成本。
三、支援功能:本池庫彙集無法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但為經營各種電信業務於提供客戶服務時或於提供網路支援服務時所必備之功能之相關成本。
四、一般管理功能:本池庫彙集與經營各種電信業務無直接關聯,但為電信業務部門整體營運所必備功能之相關成本。
前項所稱營運成本係指與經營各種電信業務相關之直接或間接成本。
各項營運成本之組成項目與各種營運活動或電信業務之關聯性相類似者得合併分析與歸屬。
網路元件項目應先按功能細分為市內用戶迴路、交換設備、傳輸設備、中繼線、網路介面設備、查號設備及服務、信號網路設備、基地臺等項目。
網路元件按功能分類後,應再按業務種類予以細分。
網路元件按功能分類後,應再按業務種類予以細分。
支援功能項目應細分為網路管理、電力、物料管理、帳務處理、客戶服務、行銷、佣金或代理費、安裝與設定、產品開發及其他支援功能等項目。
無法歸屬至前段項目者,應設立與其相關之支援功能項目。
無法歸屬至前段項目者,應設立與其相關之支援功能項目。
一般管理功能項目應細分為執行與規劃、採購、財務與會計、資訊科技、研究發展、管制事項及其他一般管理功能等項目。
無法歸屬至前段項目者,應設立與其相關之一般管理功能項目。
無法歸屬至前段項目者,應設立與其相關之一般管理功能項目。
經營者應依工作時間紀錄或工作時間研究,分析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業務所使用人員工作時數,並按相關人員之個人加權平均每小時薪資成本,計算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業務之相關人事成本,再依前條規定辦理。
分析網路元件動因時,應根據設備記錄將網路元件區分為訊務敏感項目及非訊務敏感項目。
前項所稱訊務敏感項目,係指可供多位用戶共同使用之網路元件;非訊務敏感項目,係指分配予單一客戶使用之網路元件。
訊務敏感項目之成本應以實際通信量為基礎,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非訊務敏感項目應按網路資源使用情形為基礎,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網路元件之成本分析資料應可追溯至個別機房或交換局。
前項所稱訊務敏感項目,係指可供多位用戶共同使用之網路元件;非訊務敏感項目,係指分配予單一客戶使用之網路元件。
訊務敏感項目之成本應以實際通信量為基礎,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非訊務敏感項目應按網路資源使用情形為基礎,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網路元件之成本分析資料應可追溯至個別機房或交換局。
備用容量資產相關營運成本,應按相關現行使用中資產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前項所稱備用容量資產係指為有效因應現行電信業務及其未來通信使用量可能增加而額外備置之資產,包括設備、土地及機房。
前項所稱備用容量資產係指為有效因應現行電信業務及其未來通信使用量可能增加而額外備置之資產,包括設備、土地及機房。
成本分離至各種電信業務或營運作業活動時,其成本結構應與個體會計損益表之成本結構相同。
第三節 資產分離原則
內部共置資產應依其預期使用量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與經營者內部各種電信業務間資產使用及非電信服務供給或收受相關之資產,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按其相關營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但內部共置資產不適用本條規定。
但內部共置資產不適用本條規定。
資產分離至各種電信業務或營運作業活動時,其資產結構應與其於個體會計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結構相同。
經營者資產分離之實施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四節 資金成本計算原則
電信業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資金成本為該業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使用資產乘以經營者之資金成本率。
經營者之資金成本率應反映其投入資金之機會成本。
經營多種電信業務者,應依個別業務財務風險及營運風險,分別計算各種業務之資金成本率。
經營多種電信業務者,應依個別業務財務風險及營運風險,分別計算各種業務之資金成本率。
網路元件及營運作業活動適用之資金成本率應為該網路元件或營運作業活動所分離至之電信業務之資金成本率。
為多項業務共同使用之網路元件或營運作業活動,應就其分離至各項業務部份分別適用各項業務之資金成本率。
為多項業務共同使用之網路元件或營運作業活動,應就其分離至各項業務部份分別適用各項業務之資金成本率。
經營者計算資金成本之實施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五節 收入分離原則
可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業務之營業收入,應透過會計紀錄和帳務系統直接歸屬至該特定業務。
多種業務所共同產生而無法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業務之營業收入,應按該營業事項所引起之各種業務相關成本之比例,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