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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於取得共置資產時,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預期使用量由經營者及其關係人分別記載之。
前項所稱預期使用量,指取得共置資產時之預期使用量。
但本準則施行前已取得之共置資產預期使用量,得依本準則施行年度之預期使用量採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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