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離會計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三節 資產分離原則
內部共置資產應依其預期使用量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與經營者內部各種電信業務間資產使用及非電信服務供給或收受相關之資產,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按其相關營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但內部共置資產不適用本條規定。
但內部共置資產不適用本條規定。
資產分離至各種電信業務或營運作業活動時,其資產結構應與其於個體會計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結構相同。
經營者資產分離之實施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三章 分離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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