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1條除第二項及第三項另有規定外,經營者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經會計師提出核閱報告書後,於開始營業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修…
- 第52條經營者應提報之財務報告之種類、格式、提報次數與時限及須經會計師簽證等財務報告編製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第53條經營者應自行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財務報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另行指派會計師查核之。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前項財務報告者,應依…
- 第55條主管機關得要求經營者提供各項會計憑證、財務報告及與財務報告有關之營運資料,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第56條經營者各項會計憑證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財務報告及與財務報告有關之營運資料,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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