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資產之移轉,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該資產之公平市價計價;無法確認公平市價者,應依該資產於移轉時…
- 第6條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交易,除第八條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易價格乘以實際交易量辦理計價…
- 第7條經營者與其關係人於取得共置資產時,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預期使用量由經營者及其關係人分別記載之。前項所稱預期使用…
- 第8條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之分攤基礎,應就下列兩種情況分別計算之:一、全體實際使用量多於或等於全體預期使用量時,經營者應依其實際…
- 第9條固定資產應以直線法計提折舊費用,其最低折舊年限應符合行政院所訂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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