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4 / 200 頁
  1.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28條 …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如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2.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85條 …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四、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已證明係虛偽或偽造、變造。六、同一行為其後經…
  3.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懲戒判決,指職務法庭所為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罰款、申誡…
  4.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3條 職務法庭第一審之懲戒判決,因上訴期間屆滿、未經合法之上訴、當事人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而確定者,書記官應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於送達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職務法庭懲戒處分之第二審判決,於…
  5.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4條 …,應一併通知司法院或法務部。二、受懲戒人為法官,且受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或撤職之懲戒處分者,應一併通知法務部。三、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之懲戒處分者,應一併通知轉任職…
  6.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5條 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罰款之懲戒處分者,受懲戒人所屬法院…
  7.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7條 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者,於懲戒處分生效日發生轉任職務效力。前項受懲戒人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情事者,應於轉任職務之審定生效日屆齡退休。
  8.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10條 …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後,復經職務法庭為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懲戒處分之判決者,受懲戒人之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於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
  9.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12條 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後,另受他懲戒處分者,不執行他懲戒處分。但另受罰款之懲戒處分者,不在此限。受懲戒人受撤職之懲戒處分後,另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10.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14條 本法第五十條第四項所定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依曆計算。受懲戒人於前項期間留職停薪、依法停止職務或離職者,其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停止進行,並自其復職或再任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11.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0條 關於書記官執行職務時應迴避之規定,於法官助理準用之。
  12.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條 …定。本辦法未規定者,司法警察機關準用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之規定;其餘事項視其性質,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13.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條 少年法院、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時,得請相關機關、學校、醫療機構或其他機構、團體依其業務權限為必要之協助。前項協助,包括提供與處理少年事件有關之資料、少年及其家庭所需之資源、保護措施或其他必要事項,被請求之機關(…
  14.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7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職務時,知悉少年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以下簡稱曝險事由)者,除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處理外,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並得移送少年法院;其他機關知悉時,亦同。
  15.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1條 少年法院為執行同行、協尋、勘驗、搜索、扣押或其他職務時,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請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為必要之協助,受請求機關應予協助。
  16.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6條 少年法院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之情形,應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評估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少年法院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
  17.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5條 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應維護受監理人之最佳利益,注意受監理人與其他親屬之家庭關係、生活狀況、感情狀況等一切情狀。程序監理人發現其與受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情形者,應即向法院陳明之。受監理人之親屬、學校老師或社會工作人員發現有前…
  18.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39條 …項,應保守秘密。程序監理人、陪同之社工人員或其他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知事項,亦同。
  19.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0條 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因經辦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隱私之事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20.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38條 …參與程序。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得提供執行成年監護職務相關講習、輔導或諮商相關訊息予得被選任之監護人或意定監護受任人參考選用;得被選任者及意定監護受任人得提出參與相關講習、輔導或諮商之情形,供法院處理相關家事事…
  21.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40-1條 …情事,包括下列事項:一、因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監護職務。二、受任人有意圖詐欺本人財產之重大嫌疑。三、受任人長期不在國內,無法勝任監護職務之執行。四、其他重大事由。
  22.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40-2條 …護契約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聲請法院裁定許可辭任其職務。法院許可前項受任人辭任時,如無執行同一職務之其他監護人者,應依職權就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有執行其他職務之監護人且無不適任之情形…
  23.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40-3條 意定監護之監護人數人共同執行職務之情形,於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第一項之聲請時,得僅由其中一人聲請,無須共同為之。
  24.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3條 …形之一者,不得為法官代表:一、曾受懲戒處分。二、最近五年曾受職務監督處分。三、最近五年曾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作成職務監督處分。四、最近三年之職務評定曾列未達良好。但有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情…
  25.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5條 …期並製作名冊及選票分送各級法院辦理投票。各級法院法官除受停止職務處分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外,均有投票權;投票時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法行之。調辦事法官在調辦事機關投票。但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
  26.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7條 …一、轉任特任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二、退休、資遣、辭職。三、受免職、撤銷任用資格等職務處分。四、有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列情形之一。但第七款之期間未逾…
  27. 司法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7條 …績。前項成績經司法院核定後,應予公開,並作為一、二審法院院長職務評定之參考。第一項會議由司法院秘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司法院副秘書長、相關廳處長及主席指定之人。
  28.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5條 …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維持原決議時,院長得於復議決議後五日內聲請職務法庭宣告其決議違背法令。職務法庭宣告決議違背法令者,其決議無效。法官會議自發交復議日起十五日內未議決,或未作成前項維持原決議之議決者,其原決議失其效力。
  29.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8條 …官會議議決之方式產生。第一項法官代表因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其產生之方式遞補之,任期接續原代表任期計算。
  30.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54條 …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勝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