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5條 法規: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5條 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罰款之懲戒處分者,受懲戒人所屬法院或檢察署應即通知審計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