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6條 法規: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二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二節 調查及審理 第26條 少年法院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之情形,應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評估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少年法院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責付少年予適當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等事項,建立相關機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