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少年法院對於經責付或收容之少年,認有必要時,得敘明少年及其家庭具體情狀,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少年之收容經撤銷或停止時,亦同。前項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負責與少年法院聯繫,協調其他權責機關(構)共同辦理,並回復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