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8條 法規: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28條 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一年;其人數及得否連任由法官會議議決。前項法官代表,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另三分之二依法官會議議決之方式產生。第一項法官代表因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其產生之方式遞補之,任期接續原代表任期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