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39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一編 總則 第39條 家事調查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調查所知事項,應保守秘密。程序監理人、陪同之社工人員或其他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知事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