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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 46 頁- 考試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8條 本院會議議程由保訓綜規處編擬,經院長核定後,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二日送達各出列席人員。但機密議案得於會場臨時分送,並於會後收回。
- 考試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24條 審查會以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之,由副院長召集,遇有特殊情形,得交考試委員召集。
- 考試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34條 決議之議案,於院長認為有必要時;或經出席人員提議,三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具備下列各款,得提付復議:一、復議動議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人員,且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採記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二、…
- 司法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提出總費用數額之請求,由審判長或承辦法官審查後送會計室,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命當事人向該鑑定人或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繳納取據為證。前項繳納之費用,如有不足支付之情形,仍得命當事人向該鑑定人或機關、…
- 司法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4條 …以十分鐘為一時段,每次訊問最多可申請六時段,必要時得經法院端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3條 …家事法院受理之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層報司法院:一、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5條 …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書記處會同有關單位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於必要時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人員,促其注意:一、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八個月;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通常程序第…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7條 …遲延案件月報表,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庭長核閱,會統計人員送請院長核定後,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前項遲延案件月報表,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於翌月二十五日前層報司法院。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0條 院長或庭長審核第五條之催辦通知或第七條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現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1條 …,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一、因依家事事件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程序。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在營服役或因羈押、執行,不能到…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2條 …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人員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但每次延長以二個月為限。每次延長期限屆滿前,經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或原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之原因未消滅者,得再簽…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3條 …,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一、因依家事事件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程序。二、當事人在營服役或因羈押、執行,不能到場,法院無法…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4條 …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案件:一、因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審判程序。二、被告在營服役或因另案羈押、執行,不能出庭…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5條 …約定之履行期間逾三個月以上,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者,得扣除履行期間後,接續計算辦案期限。但扣除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審判案件遲延後,始成立前項調解或和解,且約定之履行期間逾三個月以…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6條 …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一、依法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程序或執行。二、少年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8條 …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視為不遲延案件,經院長核可後,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家事事件全部或部分因改行他種家事訴訟或…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7條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少年法庭庭長及法官、公設輔佐人,除須具有一般之資格外,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之。前項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1條 …於協助少年法院(庭)執行職務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該管法院院長應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切實獎懲。
- 考試典試法 第3條 典試委員長,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派之。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典試委員得依考試類科或考試科目性質分為若干組,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
- 考試典試法 第4條 典試委員長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一、現任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或考試委員。二、現任中央研究院院長、院士。三、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長或獨立學院校(院)長四年以上。四、任特任官並曾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以…
- 考試典試法 第12條 …召集人或典試委員為之。典試委員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考試院院長指定典試委員一人代理之。
- 考試典試法 第15條 …時,得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先行擔任,並報請考試院院長補行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
- 考試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應設典試委員會之考試,由考選部於請辦考試時併請考試院院長核提典試委員長,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派之。典試委員長經決定後,考選部應即商同其遴提分組召集人及典試委員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
- 司法法官法 第2條 …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本法所稱之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懲戒法院及其院長。本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於司法院及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
- 司法法官法 第4條 …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除第一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一、司法院院長指定十一人。二、法官代表十二人: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
- 司法法官法 第7條 …法官之遴選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之事務。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一、考試院代表一人:由考試院推派。二、法官代表七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
- 司法法官法 第11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院長、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前項院長不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司法院每年應對前項院長之品德、操守、執行職務之能…
- 司法法官法 第17條 …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
- 司法法官法 第20條 法官之職務監督,依下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法官。三、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法官。四、懲戒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法官。五、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
- 司法法官法 第21條 …者,加以警告。基於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服公職權益,各法院或分院院長,得對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