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 第3條 法規:典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相關法規 典試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3條 典試委員長,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派之。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典試委員得依考試類科或考試科目性質分為若干組,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推請典試委員兼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