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典試委員長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一、現任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或考試委員。二、現任中央研究院院長、院士。三、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長或獨立學院校(院)長四年以上。四、任特任官並曾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