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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本標準除第三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2. 行政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12條 本準則修正發布施行前,原噪音管制區劃定之公告實施未滿二年者,得繼續適用,並於二年期限屆滿後,依本準則規定檢討劃定。
  3. 行政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13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4.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32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5.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6. 行政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第9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7. 行政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第7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8. 行政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第9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9. 行政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9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10. 行政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1. 行政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2. 行政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3. 行政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2條 …收、處理之業者,對於本標準修正條文之規定,應於本標準修正施行發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回收、處理業於前項改善期限內,免予處罰。
  14. 行政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5. 行政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6. 行政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7. 行政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7條 …已從事回收、處理之業者,對於本標準修正之規定,應於本標準修正發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回收、處理業於前項改善期限內,免予處罰。
  18. 行政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9. 行政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2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0. 行政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9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1. 行政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7條 本標準修正前已從事回收、處理之業者,應於本標準修正發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回收、處理業於前項改善期限內,免予處罰。
  22. 行政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3.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4.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除第十一條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25.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6. 行政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16條 …年十二月十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7. 行政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8.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9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29. 行政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第7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30. 行政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第6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