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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環境部
環境管理目
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
第10條
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 第10條
法規:
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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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及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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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現有大型焚化廠,指設計日處理量達三百公噸以上,且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所有、管理或監督營運之垃圾…
第3條
現有大型焚化廠,應優先處理指定清除地區內、區域性聯合及跨區域合作處理、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調度之一般廢棄物後,始得處理一般事…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內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啟動前條第二項支援應變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後,確認其區域…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前條調度,應於無法清理完畢之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受…
第6條
申請調度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調度:一、現有大型焚化廠未建立完善之廢棄物處理機制,包括未妥善規劃設備整…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調度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申請調度機關:(一)支付被調度機關所定現有大…
第8條
因申請調度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致未能於調度期間內提供相應之一般廢棄物清理數量時,申請調度機關應負後續清理責任,中央主…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及本辦法調度之執行狀況,納入查核評鑑或績效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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