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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環境部
化學物質管理目
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第7條
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第7條
法規:
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7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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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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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未依第四條規定檢具申請資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期限以一個月為限,屆期未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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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準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環境用藥原體(以下簡稱原體)轉讓之受讓人以環境用藥販賣業或領有與該原體相同有效成分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
第3條
環境用藥原體之轉讓以下列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許可申請:未領有原體製造或輸入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於申請環境用…
第4條
個案申請原體轉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一、環境用藥製造業受讓人之環境用藥製造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原體需求量。二…
第5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核准轉讓之原體,應於核准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轉讓。
第6條
未依第四條規定檢具申請資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期限以一個月為限,屆期未補正者,逕予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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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