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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環境部
資源循環目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第5條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5條
本標準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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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檢驗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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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驗機構申請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規定之檢驗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檢驗費。前項包裝檢…
第3條
事業申請變更檢驗報告之事業名稱及負責人,且未變更原檢驗之產品及包裝時,免繳納檢驗費。
第4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檢驗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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