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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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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13條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13條
法規: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3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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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準則修正發布施行前,原噪音管制區劃定之公告實施未滿二年者,得繼續適用,並於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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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準則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之: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第3條
噪音管制區類別之劃分,得參考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予以粗分類,再依噪音現況逐步調整劃定。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進行噪音管制區劃分之粗分類原則如下:一、轄境內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一)第一類噪音…
第5條
實施都市計畫、區域計畫之地區,須劃定噪音管制區者,應於適當地點設置監測點蒐集全日環境音量,依一般地區音量標準值,劃定各類…
第6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前條之一般地區音量標準值如下:┌─────────┬────────┐…
第7條
各類別噪音管制區劃定原則如下:一、相鄰二噪音管制區之劃定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將第四類噪音管制區相鄰之地區,劃為第一類或…
第8條
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其他有特別需要安寧之場所,得將該場所之周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噪音管制區…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或重新劃定公告噪音管制區前,應會商相關機關,並公開展覽一個月徵求修正意見;其有修正意見者,直…
第10條
各類噪音管制區之公告,應以文字或圖例表示,以圖例表示者,其顏色標示第一類為淺藍色系,第二類為淺綠色系,第三類為淺黃色系,…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後,應每二年檢討公告之。但有特殊情形,得提前或延後一年檢討。
第12條
本準則修正發布施行前,原噪音管制區劃定之公告實施未滿二年者,得繼續適用,並於二年期限屆滿後,依本準則規定檢討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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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