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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或重新劃定公告噪音管制區前,應會商相關機關,並公開展覽一個月徵求修正意見;其有修正意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限屆滿後,再會商相關機關檢討定案後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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