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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9條 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地區調動時,應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不受第十四條期間之限制。
  2.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2條 …分別造具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用人機關(單位)表示意見。司法院院長就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之人員中,得參考前項用人機關(單位)之意見,並審酌第十條第九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
  3.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3條 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由司法院院長就志願調派辦事之法官中,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前項志願調派辦事之法官無適合人選時,得由用人機關(單位)遴薦人選後,呈請司法院…
  4.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5條 …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回任法官職務時,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回任原職或原審級法官本職。二、轉任前有兼任法院院長情事,回任兼…
  5.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8條 …書類(狀)審查評分標準之決定。前項審題評閱小組委員,由司法院院長聘請副秘書長、民事廳廳長、刑事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組成,並以副秘書長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命題法官或本會委員列席表示意見。
  6.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9條 司法院辦理書狀審查,由司法院院長依案件類型聘請三名審查委員,其中二名應具實任法官八年以上資格、一名應具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四年以上資格。筆試通過人員未依司法院規定繳齊應備書狀,經司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不得參…
  7.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0條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口試小組,由本會推派委員組成,司法院院長聘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口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口試委員有數人時,以其平均分數為準。其口試作業規則,由司法院另定之。
  8.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5條 …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第一項之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院長聘請三名學者專家為審查委員,以一百分為滿分,按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分數達七十分為及格;口試作業,準用第十條之規定。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
  9.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4條 法官最近五年曾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者,不予遴任為庭長。
  10.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5條 …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實任法官,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行政人員、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
  11.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6條 …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
  12.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7條 …庭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
  13.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8條 …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分別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
  14.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9條 …一、曾任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現任二審法院院長。二、現任最高法院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三審法院法官合計五年以上;前款所列以外之曾任二審法院院長。
  15.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0條 …一、曾任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現任二審法院院長。二、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三審法院法官合計五年以上;前款所列以外之曾任二審法院院長。
  16.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1條 …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同時辦理票選,由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院長、庭長、法官(含調派該院辦理審判事務者)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票匭(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採民、刑事分別投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採智慧財產、…
  17.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2條 …冊。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辦理票選,由該院院長、庭長、法官(不含調派該院辦理審判事務者)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票匭,連記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二分之一。冊列人數僅一人,得圈選一人。第一項至前項票選,…
  18.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3條 …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法官,免經庭長票選及推薦程序,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19.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5條 …法人員二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兼任地方法院院長之推事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荐任推事或檢察官之資格。曾任相當於荐任職之軍法人員四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高等法院檢察官之資格。
  20.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6條 軍法人員曾任兼任地方法院院長之推事或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推事或檢察官二年以上,並任相當於簡任職之軍法人員二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簡任推事或檢察官之資格。曾任相當於簡任職之軍法人員四年以上,經登記…
  21.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5條 司法院之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或司法院秘書長兼充之,委員六人至八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左列人員兼充之。一、最高法院庭長推事。二、司法院參事。三、司法院及所屬其他職員曾任簡任推事…
  22.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11條 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應分別陳報司法院院長或司法行政部部長。
  23.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3條 …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為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研習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法官學院辦理。
  24. 考試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人至十八人,由院長就本院高級職員遴派兼任,必要時並得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本院高級職員兼任之委員,得視需要隨時改派之。第一項由…
  25. 考試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院長指派本院高級職員兼任之;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院法定員額內調用之。
  26. 考試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2條 考試院會議(下簡稱本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副首長均應列…
  27. 考試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4條 本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中公推考試委員一人為主席。
  28. 考試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5條 本院會議每星期四舉行一次。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必要時,得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議,或停止舉行會議。前項會議日期如逢例假日,得提前或順延一日舉行,或停止舉行會議。
  29. 考試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5-1條 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同時出缺時,為處理緊急必要事項,得由第二條第一項其他應出席人員召集會議,並由出席人員中公推一人為主席。前項會議議決事項應提請第五條第一項前段會議追認之。
  30. 考試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6條 本院會議議決事項,由院長督導本院暨所屬部會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