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考試院為處理考試院會議事項,特訂定本規則。
- 第2條考試院會議(下簡稱本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 第3條本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開會人數,以…
- 第4條本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中公推考試委員一人為主席。
- 第5條本院會議每星期四舉行一次。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必要時,得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議,或停止舉行會議。前項…
- 第5-1條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同時出缺時,為處理緊急必要事項,得由第二條第一項其他應出席人員召集會議,並由出席人員中公推一人為主…
- 第7條本院會議考試委員座次,每屆第一次會議前抽籤編定,以後每滿一年得抽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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