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一章 總則
考試院為處理考試院會議事項,特訂定本規則。
考試院會議(下簡稱本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
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副首長均應列席。
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副首長均應列席。
本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中公推考試委員一人為主席。
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中公推考試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院會議每星期四舉行一次。
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必要時,得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議,或停止舉行會議。
前項會議日期如逢例假日,得提前或順延一日舉行,或停止舉行會議。
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必要時,得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議,或停止舉行會議。
前項會議日期如逢例假日,得提前或順延一日舉行,或停止舉行會議。
本院會議議決事項,由院長督導本院暨所屬部會執行之。
本院會議考試委員座次,每屆第一次會議前抽籤編定,以後每滿一年得抽換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