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4條 法規: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4條 法官最近五年曾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者,不予遴任為庭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