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最高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二審法院院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官學院院長或特任人員。二、現任最高法院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三審法院法官合計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