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5條 法規:考試院會議規則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本院會議每星期四舉行一次。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必要時,得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議,或停止舉行會議。前項會議日期如逢例假日,得提前或順延一日舉行,或停止舉行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