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5條 法規: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5條 軍法人員曾任推事或檢察官一年以上,並任相當於荐任職之軍法人員二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兼任地方法院院長之推事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荐任推事或檢察官之資格。曾任相當於荐任職之軍法人員四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高等法院檢察官之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