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4條 法規:考試院會議規則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中公推考試委員一人為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