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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著作權法 第36條 …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2. 行政著作權法 第37條 …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
  3. 行政著作權法 第82-1條 …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著作權專責機關送達當事人。法院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著作權專責機關。
  4. 行政著作權法 第82-2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前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5. 行政著作權法 第82-3條 …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6. 行政著作權法 第82-4條 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7.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調解之: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之爭議。二、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爭議。前項第二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之案件為限。
  8.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4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為之,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當事人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時,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
  9.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5條 當事人委任代理人者,應出具委任書。代理人變更或解任時,委任人應以書面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為之。
  10.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5-2條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不予受理:一、當事人不適格。二、經依前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三、非屬第二條規定之爭議事件。四、屬曾經法院判決確定、調解或仲裁成立之爭議事件。五、其他應不予…
  11.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6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後,應將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並通知於限期內為是否接受調解之表示,屆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解。
  12.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7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經他造當事人接受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提交委員會調解。
  13.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8條 …第六條規定拒絕調解之情形外,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他造當事人得於調解期日前,向著作權專責機關提出書面意見。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
  14.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9條 …亦得進行調解。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經當事人申請,應行迴避。
  15.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10條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助調解;著作權專責機關亦得視調解案件之性質,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16.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10-1條 …作權專責機關並得依職權通知其參加。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當事人兩造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人。
  17.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12條 調解委員應詢明當事人兩造之意見,對當事人為適當之勸導,並就實際情況及爭議重點加以調解。調解委員依前項規定調解後,認當事人仍有調解之意願或有成立調解之望,且經兩造當事人同意繼續調解者,得另定期日續行調解。前項續行調解期日前…
  18.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13條 …解成立時,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由當事人或代理人、調解委員簽名或蓋章: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當事人或利害…
  19.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14條 …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核定發還之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或自收受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予核定理由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該理由轉知當事人。
  20.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15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自調解會議為調解不成立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21.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文字有錯誤時,檢驗機構應更正,並將更正後之資料儘速送達相關之當事人。
  22.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7條 …向貿易署提出調解之書面申請,並應副知檢驗機構。貿易署應於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後二日內,成立調解小組處理爭議。
  23.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8條 …組行政、文書事務。共同調解人與調解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但當事人一方知悉共同調解人對調解案件有利害關係,而未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共同調解人拒絕或無法進行調解工作時,貿易署應更換人選。
  24.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9條 …原因外,應於開會二日前通知共同調解人開會。調解小組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公平合理之陳述機會;必要時,並得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調解小組應於成立後七日內作成建議調解結果,並至少應經二位共同調解人之同意;必要時,得延長一…
  25.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20條 調解小組應就前條作成之建議調解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於七日內決定是否接受建議調解結果,並以書面通知調解小組。
  26.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21條 調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調解:一、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二、調解無法達成預期結果或無繼續進行調解之必要。三、申請調解之一方撤回申請。前項調解之終止,調解小組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27. 行政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或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並載明原本或正本所附之案號者。二、當事人釋明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商標專責機關為查核影本之真實性,得通知當事人檢送原本或正本,並於查核無訛後,予以發還。
  28. 行政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原本或正本,除優先權證明文件外,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但舉發證據為書證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原本或正本,經專利專責機關驗證無訛後,得予發還。
  29. 行政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5條 …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
  30. 行政度量衡法 第24條 交易當事人因度量衡器準確度所引起之糾紛,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鑑定;其種類、範圍、申請程序、技術規範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