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商標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商標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以影本代之:一、原本或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並載明原本或正本所附之案號者。二、當事人釋明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商標專責機關為查核影本之真實性,得通知當事人檢送原本或正本,並於查核無訛後,予以發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