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15條 法規: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5條 調解不成立時,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自調解會議為調解不成立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