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專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專利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原本或正本,除優先權證明文件外,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但舉發證據為書證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原本或正本,經專利專責機關驗證無訛後,得予發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