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36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0 / 46 頁
  1.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6條 …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始得拆除外封套。如有異狀,應即報請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收發人員拆除外封套後,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其處理方式如下: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
  2.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9條 …指定專庭或專人辦理,並負責審理期間卷證、資料之保管。但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得另行指定專責人員保管。前項案件未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許可,不得將卷證、資料攜離辦公處所。
  3.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3條 …法院內部借調國家機密之卷證、資料或檔案,應填具調卷單,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後向保管人借調。
  4.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8條 …之案卷歸檔後,其他機關如有調借必要,應以書面提出請求,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其調借、歸還之程序,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為之。
  5.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所定由法官處理之事項,非簽請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不得委由他人為之。
  6. 司法公證法 第88條 …本,或向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請求調閱公證書繕本或影本,經該院院長認可後,依該正本、繕本或影本作成經認證之繕本,替代原本保存之。前項情形及認可之年、月、日,應記明於替代原本之繕本並簽名。
  7.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4條 …人之遴選、審查及任免事項。任免委員會置委員十六人,除司法院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民事廳廳長、人事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之產生方式如下:一、考試院推舉一人、臺灣高等法院推舉法官二人、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推舉公證人…
  8.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5條 …人應於接獲查詢通知二日內補正或函復;逾期未照辦者,由所屬法院院長核辦。
  9. 司法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4條 …一時段,法官每次審理最多可申請六時段,必要時得經該審理端法院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
  10.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3條 …法規所定得逾限之原因外,如有正當理由,亦得於期限屆滿前,報明院長酌予展限。
  11.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5條 …稱分案之日)起算辦案期限。審查期限不得逾二個月,必要時得報請院長核可展延之,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事件自分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行政法院研究發展考核科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於必要時以院長名義通知承辦法官及其庭…
  12.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事件自分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予辦理外,並應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遲延事件月報表(附格式),經法官核閱後,於翌月十五日前陳報司法院:一、通常訴訟程序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第一審事件,逾二年六個月。二…
  13.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8條 院長或庭長審核第五條第二項之催辦通知或第六條之遲延事件月報表時,如發現事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
  14.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9條 …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視為不遲延事件:一、依行政訴訟法、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訴訟程序。二、當事人在營服役或羈押、執行,不能到場辯論,而…
  15.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11條 …事件相同法律爭議之事件,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核可,依前三款方式接續計算其期限。事件遲延後,始有前項情事者,應視為不遲延事件。但其事由消滅後,應即再列為遲延事件。
  16.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12條 …進行,儘速終結。視為不遲延事件,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院長核可並以書面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17.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條 法官助理為各法院聘用或約用人員,由各法院院長或經授權之庭長統籌運用,協助法官處理事務。
  18.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2條 各法院院長應視各庭業務需要及法官人數,妥適分配法官助理於各庭,並視業務狀況隨時調整。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法官助理,應優先支援該專業所涉事件之審理。
  19.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6條 …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呈報。法官、庭長(審判長)及院長應切實審核後,送研考科統計。
  20.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3條 院長或庭長(審判長)應隨時注意法官助理之業務量,發現業務量過低時,應通知法官改善,如未改善,應將法官助理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並將該法官列為較後順位之受協助者。
  21.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4條 院長、庭長(審判長)、法官及書記官長平時應就法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
  22.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4條 …,並於每年度終結前,召開法官會議議決:一、專業法庭之庭數,由院長審酌法院業務及法官經驗傳承之需要擬具方案,最多宜不逾該法院總庭數二分之一。但不得少於二庭。二、專業法庭庭長、法官應由院長徵詢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之相關庭長…
  23.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調解委員由各法院院長聘任,其人數依各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並造冊(附件一)層報或報司法院備查。法院聘任前項調解委員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聘任總人數三分之一。但因業務需要或聘任困難者,不在此限。
  24.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3條 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得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即予解任:一、有前條情事且情節重大。二、有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或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解任事由。
  25.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5條 前二條之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並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一、第五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二、調解期日出勤狀況。三、接受研習課程、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及性別平權課程訓練之積極度…
  26.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7條 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應與調解委員保持適當聯繫,並予必要之協助。
  27.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2條 …者,其自律事件應由行為終了時任職之法院自律會審議後,由該法院院長為適當之處置,必要時應將處置結果通知法官現任職法院院長。本辦法對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於轉任、退休或離職前之行為適用之。
  28.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2-1條 各級法院院長發現法官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或其他應受職務監督情事者,應主動依本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置;必要時,始得先送交自律會審議。自律會之決議,不影響各級法院院長職務監督權之行使。
  29.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3條 自律會由法官代表組成,院長為當然委員。法院法官人數在十人以下者,以法官代表三人(包括院長)為自律會委員;人數逾十人者,每逾十人,增加委員一人,零數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委員至多不得逾九人。院長以外之委員,三分之二由全體法…
  30.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5條 自律會委員出缺時,依該委員產生之方式,由院長指定或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依序遞補之。委員因故長期不能行使職務或有事實足認其不適宜繼續擔任自律會委員時,依該委員產生之方式,由院長重新指定或經院長提交自律會決議解職並以原選次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