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3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33條 院長或庭長(審判長)應隨時注意法官助理之業務量,發現業務量過低時,應通知法官改善,如未改善,應將法官助理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並將該法官列為較後順位之受協助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