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4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34條 院長、庭長(審判長)、法官及書記官長平時應就法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