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2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2條 各法院院長應視各庭業務需要及法官人數,妥適分配法官助理於各庭,並視業務狀況隨時調整。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法官助理,應優先支援該專業所涉事件之審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