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9條 法規: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9條 法院為審理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得預為指定專庭或專人辦理,並負責審理期間卷證、資料之保管。但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得另行指定專責人員保管。前項案件未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許可,不得將卷證、資料攜離辦公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