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係指法院辦理之案件,其他機關或人員就該案件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內容為國家機密者而言。本辦法所稱之國家機密及其等級,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條之規定。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先敘明機密等級及應行保密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