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法院為審理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得預為指定專庭或專人辦理,並負責審理期間卷證、資料之保管。但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得另行指定專責人員保管。前項案件未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許可,不得將卷證、資料攜離辦公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