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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200 頁-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12條 本會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必要時,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得增(減)開會時間或會議。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13條 秘書長於每次會議查點出席人數,如已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開會。屆開會時間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三十分鐘,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14條 會議進行中出席代表離席時,不影響會議之進行。但出席代表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不足法定人數時,不得進行表決。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15條 會議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16條 議事日程所列之議案議畢或散會時間已屆,主席即宣告散會。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17條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大會同意,酌予延長時間。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18條 本會開會時,出席代表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應以書面提出,由主席逕為決定之宣告。前項宣告,如有出席代表三十人以上表示異議,不經討論,主席即付表決。該異議未獲出席代表過半數贊成時,仍維持主席之宣…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19條 本會之表決,除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另有規定外,其他議題之表決方式如下:一、口頭表決。二、舉手表決。前項表決方式之採用,由主席逕行決定。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21條 出席代表對表決結果,提出疑義,經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要求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採用投票表決,非有重大明顯瑕疵足以影響表決結果者,不得重行表決。前項重大明顯瑕疵之疑義認定,由主席團共商決定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五項及第八項訂定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第1條 國民大會為加強職權之行使,得舉辦聽證會,特訂定本辦法。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第10條 國民大會對受邀出席之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社會人士,應酌予補助其出席費及差旅費。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第11條 主辦委員會於聽證會結束後,召開委員會議,參酌聽證會各方意見,進行議案之審查。大會決議舉行之聽證會,其結果應提報大會。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第12條 經大會決議成立之專案小組,有舉行聽證會之必要時,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由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總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1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 總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10條 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研究中心主任為當然評議員,並以院長為評議會議長。聘任評議員三十人至五十人,依第七條所列各組分配名額,由院士選舉,經中央研究院呈請…
- 總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11條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每屆評議員互選產生,報請院長聘任之。聘任評議員及評議會執行長,均為名譽職。
- 總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12條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掌理下列事項:一、議定本院研究學術計畫。二、評議關於研究組織及工作興革事宜。三、促進國內外學術合作及聯繫。四、受中央政府委託,規劃學術發展方案。五、中央研究院院長任期屆滿、辭職或出缺時,選舉院長候選人。六…
- 總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13條 中央研究院依國家與學術發展需要,並本於自然科學及人文與社會科學均衡發展,設立各種研究所;其組織規程,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新設研究所或裁併現有研究所,應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之評估及通過,並報院長核定之。
- 總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14條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置所長一人,並得置副所長一人至二人,在籌備設所期間,置籌備處主任一人,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均由院長聘任。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助理五等,由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提交聘…
- 總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15條 中央研究院因各研究所學術發展需要,得在前條研究人員以外,置特聘研究員,其資格由本院定之。前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研究所籌備處亦適用之。
- 總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16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於研究所組織規程定之:一、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設立程序。二、研究所所長、副所長及研究所籌備處主任、副主任資格。三、各種研究人員資格。四、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人員編制。
- 總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17條 中央研究院依學術發展需要,得設立各種研究中心。中心置主任一人,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至二人。研究中心研究人員之職級分等及審聘程序,與本院各研究所同。研究中心之籌備、設置、裁併程序及中心組織規程,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由院長核…
- 總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18條 中央研究院得置研究技術人員。研究技術人員分為研究技師、研究副技師、研究助技師及技術助理四級。前項各級人員之新聘、續聘及升等規則,由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之。
- 總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19條 中央研究院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及研究中心設學術諮詢委員會;院設學術諮詢總會,直屬於院長,由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及研究中心學術諮詢委員會推薦委員若干人為總會委員,並得延聘院內外學者專家若干人為委員,共同組織之,均為名譽…
- 總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21條 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執行秘書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院員額內派充之。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均得由研究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前條所列事項。
- 總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23-1條 中央研究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總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31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1條 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