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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15條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15條
法規: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5條
會議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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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會議進行中出席代表離席時,不影響會議之進行。但出席代表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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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議事日程所列之議案議畢或散會時間已屆,主席即宣告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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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議事日程由秘書長編擬,經主席團主席共同決定後付印,於開會前分送各代表。
第10條
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主題。
第11條
本會會議應公開行之。
第12條
本會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必要時,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得增(減)開會時間或會議。
第13條
秘書長於每次會議查點出席人數,如已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開會。屆開會時間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三十分鐘,延長兩次仍不…
第14條
會議進行中出席代表離席時,不影響會議之進行。但出席代表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不足法定人數時,不得進行表決。
第16條
議事日程所列之議案議畢或散會時間已屆,主席即宣告散會。
第17條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大會同意,酌予延長時間。
第18條
本會開會時,出席代表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應以書面提出,由主席逕為決定之宣告。前項宣告,如…
第19條
本會之表決,除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另有規定外,其他議題之表決方式如下:一、口頭表決。二、舉手表決。前項表決方式之採用,由主…
第20條
表決除憲法、國民大會組織法及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另有規定外,以獲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者為可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21條
出席代表對表決結果,提出疑義,經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要求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採用投票表決,非有重大明顯瑕疵足以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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