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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31條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31條
法規: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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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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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中央研究院為處理院務,舉行院務會議,其議事程序及院內辦事規則,另以處務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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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中央研究院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前,已遴用之現任行政、技術人員,除已取得任用資格者外,得繼續任原職至其離職為止。
第29條
中央研究院設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人事委員會,並得因業務需要,設其他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均就本院員額內調充之。
第30條
中央研究院為處理院務,舉行院務會議,其議事程序及院內辦事規則,另以處務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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