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13條 法規: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3條 秘書長於每次會議查點出席人數,如已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開會。屆開會時間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三十分鐘,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