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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2條 本法所稱青年,指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3條 …業主管機關辦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推展與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主管機關:青年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二、勞動主管機關:青年就業促進、勞動權…
  3.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4條 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一、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青年發展政策之督導及協調。三、中央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四、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
  4.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一、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政策、自治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二、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執行。三、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5.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6條 國家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充分參與,建立青年公平參與機制,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各級政府於遴聘青年參與時,應考量其代表性、背景多元性及區域平衡,並規劃民主多元參與方式及提供充分支持。
  6.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7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建立不減損或增進青年發展之機會及福祉,共同促進性別平等、消弭貧窮之社會願景。政府應鼓勵青年推動、參與能源及環境保護等永續議題,共同實現淨零排放目標…
  7.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8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保障青年享有之公平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致力建構多元學習環境,擴展學習場域,協助青年適性探索、適應世界發展,提升青年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
  8.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9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職涯發展,培養工作核心素養,提供適性職業訓練,提升勞動條件,改善就業環境,營造工作及生活兼顧之友善職場。
  9.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10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創新及創業,營造具支持性之創業環境,提供創業資源,建立創業生態系。
  10.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11條 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鼓勵青年參與地方創生及社會創新,獎勵青年返留鄉,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
  11.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12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提升青年之居住品質,落實青年居住正義。
  12.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13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生育及家庭政策,積極提供協助措施,保障青年友善育兒環境、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支持系統。
  13.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14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增加心理健康促進、心理諮商之機會。政府應積極鼓勵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開設社會情緒教育、情感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課程。
  14.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15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維護青年身心安全。
  15.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16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運動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之運動休閒環境,促進並輔導青年規律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落實青年運動平權。
  16.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17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
  17.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18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經濟支持政策,協助青年達成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以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
  18.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19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培養青年金融素養,增進財務知能,並鼓勵、輔導金融機構提供青年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措施。
  19.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20條 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深化民主素養。政府應保障年滿十八歲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
  20.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21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空間資源及培力計畫。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青年政策。
  21.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22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強化青年國際事務與跨文化知能,並對青年參與國際交流給予經濟、外交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22.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23條 政府應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防治數位暴力,支持青年積極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培育數位領域人才。政府應促進青年享有學習新興科技機會,並鼓勵青年善用前瞻科技,以創造社會福祉。
  23.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24條 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需求,設置或指定青年事務專責單位,有效推動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
  24.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25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應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優惠或減免措施。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青年事務發展。中央政府為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項,應設置青…
  25.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26條 …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行政院每四年召開全國青年會議,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發展事務。
  26.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27條 政府應自行、委託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政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以作為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
  27.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28條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上開會報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直轄市政府…
  28.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29條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支持青年並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懷。
  29. 行政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3條 …事業單位規劃辦理訓練。二、協助減班休息勞工參加訓練。三、鼓勵青年參加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四、維持僱用安定。五、推動整合型就業服務。六、支持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七、擴大民間團體提供在地上工機會。八、結合政府部門提供公共服…
  30. 行政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7條 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失業或待業青年,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或產業新尖兵計畫等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訓練獎勵金,每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申請參訓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