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基本法 第20條 法規:青年基本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青年發展目 第20條 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深化民主素養。政府應保障年滿十八歲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