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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5 頁-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藥物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藥物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19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將認證工作委託其他機關(構)(以下簡稱受託者)辦理時,應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
- 行政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二第二項、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三十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 第1條 …物性體外診斷試劑品項,另行公告。二上述體外診斷試劑之管理適用藥事法之藥品管理;非屬上述四類試劑的體外診斷試劑,列屬「暫毋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其標示仍應依藥事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事項刊載。列屬暫毋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
- 行政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藥事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藥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依藥事法規定申請審查之藥品廣告。
- 行政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藥事人員,指依法執業之藥師及藥劑生。
-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調劑,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人取得藥品間,所為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藥品核對、取藥者確認、藥品交付及用藥指導之相關行為。
-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4條 本準則所稱藥事作業處所,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藥劑部門及藥局。
-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9條 藥事人員於藥事作業處所,應佩戴執業執照。
-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10條 藥事作業處所,應具備洗滌設備。
-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11條 …前項六平方公尺作業面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前設立之藥事作業處所,不適用之。
-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19條 藥事人員受理處方後,應確認處方之合法性、完整性及期限有效性。前項確認處方,應包括下列各項:一、病人姓名、年齡、性別及病名。二、處方醫師姓名、其簽名或蓋章,所屬醫療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其為管制藥品者,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號碼。…
-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21條 藥事人員應確保所交付之藥品,在病人治療期間內,未逾標示之保存期限。
-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22條 藥事人員於交付藥品時,應核對藥袋或標籤內容、藥品種類、藥品數量及處方指示之正確性。
-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23條 藥事人員交付藥品時,應確認所交付之對象為交付處方箋者。
-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26條 藥事人員自藥品拆封至調劑之期間,應注意專業包裝藥品之包裝材料及貯存環境,並標示藥名、單位含量及保存期限。
-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32條 藥事人員執行調製作業,應依前條第一項之程序為之,並製作紀錄;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調製藥事人員姓名。二、調製日期。三、用於調製之藥品名稱及數量。四、完成調製之藥品數量。前項紀錄,醫療機構或藥局應至少保存三年,並以書…
-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33條 藥事人員調製藥品,應依調製作業需求,完成適當訓練,並經所屬醫療機構或藥局評估,確認其足以勝任;其訓練內容,應包括調製標準作業程序。前項訓練及評估之實施時間與內容,醫療機構或藥局應製作紀錄,至少保存三年,並以書面或電子化方…
-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34條 藥事人員應於調製藥品之容器或包裝,載明下列事項:一、藥品名稱。二、調製日期。三、使用期限。四、貯存條件。非於醫療機構內使用之調製藥品,應另標示調製所使用之各別藥品名稱及其單位含量。
-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35條 藥事人員交付調製藥品時,應就該藥品為依醫師處方調製,告知交付對象或於前條藥品容器或包裝標示。